中华人民银行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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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银行关于新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2019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2019-8-26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公告如下:

  

  一、自2019108日起,新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形成。加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机构应按照“因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机制,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机制确定的加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贷款的具体加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10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答记者

  

  1.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是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和区域差别化住房政策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权益,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事项

  

  2.改革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何定价?

  

  改革后,新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形成。其中,LPR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报价计算形成。每贷款具体的加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约定。加一旦确定,整个合同期限内都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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