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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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0号                                   2018-4-22

  

  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的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退?<叶全华>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对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进项额的处理方法缘何不同<胡晓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申报有关问题公告

  

  根据《财政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通知》(财〔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有关规定,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政策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率跨境应行为(以下称出口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申报。

  

  出口物劳务、服务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关报关出口物劳务,以出口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物、发生适用增值税率跨境应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物以及经保出口物,以物离境时关出具的出境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原实行免抵退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并参与免抵退计算。上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第四条第二规定

  

  上述转登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第五条所述形、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或者退运等形,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的,应据实调整,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的变动情况

  

  三、原实行免退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的进项额可继续申报免退

  

  上述尚未申报免退的进项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第四条第二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退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

  

  四、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备案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备案撤回。

  

  五、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业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有关宜。

  

  六、本公告自201851日起施行。

  

text-align: right;">  特此公告

  

text-align: right;">  国家税务总局

  

text-align: right;">  20184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问题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通知》(财〔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涉及的出口退(免)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问题公告》(以下称《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解读

  

  (一)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政策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率跨境应行为(以下称出口物劳务、服务),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该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

  

  同时,《公告》第一条区分不同的出口业务,明确了出口物劳务、服务时间确定原则:属于向关报关出口物劳务,以出口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物、发生适用增值税率跨境应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物以及经保出口物,以物离境时关出具的出境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举例来说,A出口企业(以1个为1个纳期)于20185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A企业在2018531日前报关出口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531日前),适用增值税退(免)政策,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该企业在201861日后报关出口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61日后),改为适用免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申报。

  

  (二)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额和期末留抵额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的进项额及期末留抵额,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计算。

  

  (三)关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额如何确认

  

  《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的进项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第四条第二相关规定。用于申报免退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

  

  (四)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的调整

  

  《公告》第二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申报办理出口退(免)、发生退运等形,以及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第五条所述形,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额”的,要准确核算其变动情况

  

  (五)关于出口退(免)备案变更

  

  《公告》第四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物劳务、服务涉及的退(免)税款结清后,应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备案变更。如果该转登记纳税人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的,在综服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备案撤回。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公告》第五条明确,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转登记纳税人,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业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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