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不该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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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该不该缴土地使用

  

  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处理暂不能开发土地城镇土地使用事项?该不该缴?对于一些大型企而言,此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对这一问题通过特定案例对议的两种观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不同法律对此提出参考性建议。一、基本案近期,某地税局接到某产.

  

  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处理暂不能开发土地城镇土地使用事项?该不该缴?对于一些大型企而言,此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对这一问题通过特定案例对议的两种观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不同法律对此提出参考性建议。

  

  一、基本案

  

  近期,某地税局接到某产开发公司公司)退还已经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申请。公司于2009至2014分别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了某湖湾AB、C、D、E五宗土地,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用作抵押贷款,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及滞纳金共计6571317.42元。在办理开发过程中,公司发现拍卖取得的五宗土地均为林地,且林业部门已出具相关证明。公司提供了五宗土地未实际交付使用的现场照片。市地税局经实地核查发现,目前五宗土地上仍是杂草和树木。此外,当地政府于20161出具办公室办文单,注明截至目前无按净地标准,将土地交付给公司部门重新出具正式补充协议延迟交地,分别延期至2016930日前(A地块)、2017530日前(B地块)、2017530日前(C地块)、2017530日前(D地块)、20171230日前(E地块)。公司现以未实际取得交付土地,且未实际使用为理由,提出原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属于误缴,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及滞纳金6571317.42元。

  

  二、观

  

  该地税局经集体审议后,提出了两种观

  

  第一种观认为:城镇土地使用是以开征围内的土地为征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积为计依据,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征收的一种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单位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公司没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应交付的土地,也未能实际使用这些土地,所以部门出具了延期交付的补充协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有关政策通知》(财〔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在实务操作中,部门承认延期交付土地并签订补充合同的,按照合同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义务时间可以按照延期交付时间确定。本案的证明材料显示,该地块并未提前使用,按照政策执行统一口径,城镇土地使用的纳义务时间应按照延期交付时间判定。

  

  第二种观认为:五宗土地均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且都获得了银行抵押贷款,具有了排他性,实际取得了土地的抵押权。虽然未实际使用,但可以认定为实际占有并取得收益,应判定发生了纳义务。此外,公司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否定合同的效力,仍然自己是土地的使用权权属所有人,考虑到退金额巨大,退存在较大的执风险,建议不作退处理。

  

  三、分析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围内使用土地单位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该条所称的使用,指对土地实物的使用,是否包括对土地权利的使用,正是本案议的焦。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如果只强调对土地实物使用征,那么地产开发企业拍得土地后一直不开发就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这显然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的宗旨是相悖的。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资源部令40号)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部令63号)第三十四条及《资源部关于规土地登记的意见》(土资发〔2012〕134号)第三条规定,通常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供交地确认。因此,公司建设用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已经办理土地交接续。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有关问题通知》(财〔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末。”从中可以看出纳义务的发生关注实物或权利两个状态。因此,纳税人取得了土地相应的权利,应成为判定纳义务是否发生的重要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属于准财产,虽然宪法规定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单位个人城镇土地只有使用权。但从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看,在城镇土地定的使用限内,与其所有权没有太大关联。因此,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则纳义务应该发生。

  

  本案从物权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公司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并且占有了五宗土地公司不但拥有土地的收益权,还获得了土地的抵押权,并向银行贷款。目前,五宗土地只是在使用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待后期完成了相关审批续后,就可以开发使用。当然,从纳税人角度来看,购买土地的目的是开发产,不能开发就达不到原有目的。从合同角度来看,政府出让的标的物土地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公司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果存在相关约定,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由公司向政府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作者:季苏  许震宇  栾方洺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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