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经营房地产业建筑业不动产租赁服务报税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城建税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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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地产业建筑业不动产租赁服务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咋办?



 营改增前,对跨区域经营地产业、建筑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部分应行为,采取属地征管。营改增后,对上述应行为的税收征管进行了重大调整,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新的征管方式,随之而来的城市维护建设怎样处理?

  

  案例

  

  某地产企业20165销项额75.31万元,进项额57.87万元。其中,某跨区域开发项目,取得预收款1000万元。6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为:1000÷(1+11%)×3%=27.03(万元)。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额为:75.31-57.87-27.03=-9.59(万元)。该企业机构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率为5%,项目地适用的率为7%,企业在预缴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时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分歧

  

  第一种: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三”为计依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与应缴税款计算的特殊性,对跨区域经营企业项目地、服务提供地或销售地只是预缴,而并非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第二种:营改增后由原属地征管变为“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因此,应随预缴和申报地分别适用各自的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第三种: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后,由于跨区域经营会涉及不同的率的情况,若按预缴地和申报地各自的适用率计算预缴和申报,一方面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困难,另一方面除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比对外,对特殊情况下的税款抵、退的处理更加复杂。因此,应以机构地或经营地的适用率统一计算。

  

  实务分析

  

  1.预缴的增值税真的是“预缴”吗?由于增值税具有专的核算方法和应缴税款计算过程,跨区域经营企业项目地、服务提供地或销售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后,企业会计处理上都做了已交增值税处理,同时,税收政策上对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企业当期增值税应纳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企业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实际上就是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预缴”,城市维护建设应当随增值税同时缴纳。

  

  2.预缴与申报分别适用各自的率操作性有多大?营改增后的是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实际应纳”应当是指企业当期“销项减进项”后应缴的额。由于增值税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具有专的核算方法和应缴税款计算过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一项业务分别核算预缴地和机构地应缴的增值税和计提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加之,一些业务完成后,机构地通过核算有可能出现异地多预缴增值税情况,但随之多缴的抵减哪个区域的更无操作;再者,税务机关在对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税务稽查或检查时,若要按不同率的区域计算确定补退更是难上加难。因此,预缴与申报分别适用各自的率在财务核算上不具有可行性,在税务管理上更无操作性。

  

  3.“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的适用率。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规定》(财〔1985〕69号)明确了纳单位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的适用率“一按其纳所在地”的规定率执行。《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1985〕143号)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的适用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率执行,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三”缴纳地的率: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营业税单位个人;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单位个人

  

  上述两个文件前后不一,但目前仍然有效,各地也制定了按属地税率计算纳规定,比如北京市:“外省、市来京从经营的单位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在营业税制下,纳地为项目服务提供所在地税款计算单直接,企业只要按不同区域项目服务单独处理,的计提、缴纳以及财务核算并无问题,在增值税制下,固定业户的纳机构所在地,为了解决地方财政收入分配问题,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办法,加之,就地预缴并不一定是项目的应缴,因此,分别确定适用率不可取,只能选择机构地或项目地之其一。

  

  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营改增后对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增值税办法的,应统一按照财〔1985〕143号文件规定,即城市维护建设的适用率,应按“机构所在地”的规定率执行。

  

  作者单位成都市锦江区地税新疆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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