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屋对外转让应该怎么交税,都缴纳什么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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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对外转让应该怎么交,都缴纳什么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表示“假赠与将彻底杜绝”。原先,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外,再次转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按20%的适用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比正常的买卖缴还高。将对正常的赠与需求产生,很大的打击,而且打击很广。有的人认为该文件“明修栈道,暗渡仓”。感觉像是变相、有条件地征收遗产可能对我们现行的社会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那么将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有没有纳筹划的空间呢?

  

  「筹划案例」

  

  北京的黄先生20069继承了一套普通住房性质A住房(当时的评估价格为100万)。20091将该产卖出售价100万元。那么,他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核定率1%征收(即1000000×1%=10000元),必须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其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转让收入一受赠时契)×20%=(1000000-50000)×20%=19(万元)(为了化计算不考虑印花税)。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需缴纳1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正常转让相同价格的二只需缴纳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两者相差甚远。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财[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内按市场价重新购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先以纳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保证金。

  

  假设在20092份黄先生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黄先生出售住房内重新购,而且购金额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应该全部退还纳保证金。个人购买普通住,在3%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黄先生购买这套的成本为100+100×1.5%=101.5(万元)。同时黄先生应该得到19万元的退

  

  20093份黄先生B住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这时黄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为0,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和应纳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类型、住房平均价格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由于黄先生转让产没有发生增,黄先生选择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比较好,因为选择据实征收,黄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如果选择核定征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按照《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办发[2008]1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财[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11日至12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含2)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的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含2)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黄先生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0,因为住房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购买的价也为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5万元。因为买B住房去101.5万元,而卖出B时只得到100万元,但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01.5+100=17.5(万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设房价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得出的:

  

  现假设房价有所上涨,假设黄先生以11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10-100)×5.5%=0.55(万元),缴纳的个为110×1%=1.1(万元)。这是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10-101.5-0.55-1.1=6.8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6.85=25.85(万元)。

  

  现假设房价有所下跌,假设黄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90-101.5=-11.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1.5=7.5(万元)。

  

  假设黄先生以82.5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82.5-101.5=-19(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9=0(万元)。也就是说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万元以上的价格卖出,黄先生就有收益。

  

  「筹划评」

  

  1、本案例筹划的难是黄先生买的B住房能够以合适的价格卖出,因为黄先生B住房的目的是要求退还卖A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财[1999]278号)的规定,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保证金缴纳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保证金。有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没有完全按照中央的政策来执行,所以在做纳筹划时,必须进一步熟悉当地的税收政策。例如广州市出台的政策规定,一内买卖,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退还个人所得税: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时间均发生在199912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买不分先后,但期间不超过12个);个人出售住房时间,以个人所得税证上代扣税款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商品买卖合同或产产权转让证明中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围(含原两区、两市)内。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管局办理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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