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455号原文,税总函2016455号文,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admins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397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总函〔2016〕455号原文,总函2016455号文,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总函〔2016〕455号2016.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推开营改增试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权益。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问题。为了保障营改增试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围和内容

  

  (一)检查

  

  对201651日全推开营改增试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

  

  纳税人销售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服务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

  

  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通知》(总函〔2016〕192号)规定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宣传辅导是否到位

  

  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

  

  各地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服务营改增顺利实施的重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物劳务办公室、纳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地自查

  

  2016910日起至1020日,各省局在本省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物和劳务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抽查

  

  20161021日起至11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总结通报

  

  201611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开难、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度纳信用评价时扣减纳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规、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二)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贴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检查责任

  

  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附件:

  

  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统计

  

  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违规情况统计

  

  3.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管理情况统计

  

  4.温馨提示模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96日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橦心摘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224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