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201674号文件异地缴纳增值税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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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4号文件原文,财201674号文件异地缴纳增值税

  

  Apple-tab-span" style="white-space:pre">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通知

  

  财〔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推开“营改增”试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额为计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适用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适用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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