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第23号文原文,财税发2016年23号文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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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23号文原文,财发201623号文地产交易环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调整地产交易环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围包括购人、配偶以及未成子女,下同),积为90平方及以下的,减按1%的率征收契积为90平方以上的,减按1.5%的率征收契。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积为90平方及以下的,减按1%的率征收契积为90平方以上的,减按2%的率征收契个人将购买不足2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以上(含2)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下为通知全文。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建设部关于调整地产交易环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

  

  [2016]23号2016.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建设厅(建委、地局),西藏、宁夏、青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地产交易环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围包括购人、配偶以及未成子女,下同),积为90平方及以下的,减按1%的率征收契积为90平方以上的,减按1.5%的率征收契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积为90平方及以下的,减按1%的率征收契积为90平方以上的,减按2%的率征收契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所在地地产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地产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地产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以上(含2)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的具体程序、购买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建设部关于加强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财〔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2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建设

  

  2016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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