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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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通知》(财〔2016〕47号)第三条第二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易计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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