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原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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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7号文件原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1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127日

  

text-align: center;">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人的行为,包括以下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地产企业销售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付的价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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