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16年53号文件原文,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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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3号文件原文,2016第53号文件营改增试若干征管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若干征管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2016.08.18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知》(财〔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以下称“单用途”)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企业或者售企业(以下统称“售方”)销售单用途,或者接受单用途人充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人、充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是指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企业。售企业,是指集团发企业或者品牌发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销售、充、挂失、换、退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人使用单用途购买物或服务时,物或者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方结算的销售时,应向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结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或接受单用途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凭证,留存备查。

  

  四、机构预付(以下称“多用途”)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构销售多用途取得的等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人充取得的充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人、充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是指发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机构之外购买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人使用多用途,向与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户购买物或服务,特约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户收到机构结算的销售时,应向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结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构从特约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或接受多用途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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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期限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税收入、消费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期限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附件《商品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控开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物运输湿租业务”。

  

  (二)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运输业务”、3010503“无运输工具承运运输服务”、3010504“无运输工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无运输工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无运输工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用编码3010501“无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用于利用多种运输工具载运旅客、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止使用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用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十)30601“贷款服务”下新增3060110“客户贷款”,用于向企业个人客户发放贷款以及据贴现的情况;3060110“客户贷款”下新增306011001“企业贷款”、306011002“个人贷款”、306011003“据贴现”。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项但未发生销售物、应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项目”下设601“预付销售和充”、602“销售自行开发的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补开”。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项目”编码,发票率栏应填写“不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9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5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81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物和劳务司承办办公厅2016823日印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若干征管问题公告》的解读

  

  201608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自201651日全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从纳税人行业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多渠道,陆续接到一些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

  

  将境外单位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形。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政策口径

  

  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政策

  

  (三)关于预付增值税问题

  

  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和多用途预付业务各环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四)关于限售股转让销售额确定问题

  

  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的问题

  

  (五)关于贷款服务的纳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六)关于增值税期限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销售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行为、消费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

  

  (七)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需要的资料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八)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为便于纳税人,对《商品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按照营改增行业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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